雲林地區府會報導專業雜誌
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進一步表示,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另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張處長特別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除受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雇主並應補給工資。如有疑義可逕洽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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