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大火事件 雲林縣長張麗善說明:大樓需設管委會 新華報導雲林分社張文祥報導

 

高雄大火事件 雲林縣長張麗善說明:大樓需設管委會 住警器安裝率年底達八成

針對高雄不幸大火事件,雲林縣長張麗善今(15)表示,將要求所有老舊大樓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加強管理維護,縣府也會增加對商業類及休閒文教類公共場域抽查;此外,今年底前將提升住警器安裝率達八成,透過各種措施,讓風險降到最低。

縣長張麗善表示,昨天雄市城中城大樓大火,她感到非常難過及遺憾,對於在大火中不幸罹難的生命,她表達最沉痛的哀悼之意,也祈禱受傷的民眾能早日康復;今天她特別偕同消防局、建設處到民國70年取得使用執照的斗六門大樓做檢視,以確保公共場所安全無虞,保障鄉親生命財產安全。

 今日張縣長帶隊抽查的斗六門大樓,1至2樓為小北百貨、3樓有一住戶、4至5樓為廢棄餐廳、6至7樓為廢棄電影院、8樓廢棄KTV;檢查重點為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是否符合規定、業者自衛消防編組初期應變能力、各處逃生通道、安全門(梯)是否堵塞,防火區劃是否受破壞或拆除及是否有違規使用等事項。

縣長張麗善指出,雲林縣10樓以上老舊建築總共有64棟,消防局自今年元月迄今已完成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查檢查42棟,其中12棟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改善中;她要求所有老舊大樓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藉由委員會正常運作來加強大樓管理維護,縣府也會針對商業類及休閒文教類公共場域加強抽查,確保鄉親的安全。

 張縣長特別呼籲民眾一定要加裝住警器,越早採取逃生行動,就有越大的機會保護全家人及自身的生命安全,此外也要熟記「小火快逃、濃煙關門」消防安全口訣,一旦發現火災,小火時應立即逃生,若出現濃煙,則應把所有門縫通通塞住,避免濃煙進入屋內,等待消防人員救援。

消防局長林文山指出,張縣長剛上任時雲林縣住警器安裝率僅17%,在張縣長大力支持及善心人士與企業捐助下,目前安裝率已達74.51%,年底預計可達到80%;另針對五樓以下非供公共使用建築物,原本法令規定免裝設住警器,但雲林縣率全國之先於109年通過自治條例,規定五樓以下建築物必須安裝獨立式住警器,才能拿到使用執照,目前縣內有30件成功案例,都是因為安裝住警器得以順利逃生,成效良好。

 林文山呼籲大樓建築物業者應加強本身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於火災發生初期消防人員抵達前,可由內部住戶啟動自衛消防編組,迅速進行狀況判斷,初期滅火,且安全、有效率的引導住戶疏散,使人命傷亡降至最低;公共場所應規劃安全動線,切勿擅自囤積貨物在防火避難設施及通道上,如有發現前述違規情形亦可撥打1999縣民專線反應,共同維護公共安全。

 

建設處長李俊興說,雲林縣需要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的建築物,從A類到F類共有1106家,現行法令規定抽查比率為25%,縣府已執行33%,未來針對B類(商業類)及D類(休閒文教類)將再提高抽檢家數,另民國84年以前的大樓法規無法強制規定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這兩年縣府已函文所有符合成立條件的區分所有權人,並陸續輔導成立管委會,會再藉由這次高雄慘痛的不幸事件,通知相關類似大樓,希望他們能正視並成立管委會,藉由管委會正常運作,加強居住品質與安全。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爭議 雲林縣府: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傲慢且無法治精神 新華報導雲林分社張文祥報導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爭議 雲林縣府:陳吉仲傲慢且無法治精神

  • 針對農委會陳吉仲主委及輔導處陳俊言處長日前於立法院回答立委質詢,以及今(14)日下午召開記者會的說明,雲林縣政府回應如下:

1. 陳主委回答表示「他不能接受明明承認賄選的人還可以擔任農會理監事嗎?」乙節,顯見陳主委充滿著「人治」的傲慢與無視我國以法治國的「法治」精神與觀念。

 2. 陳俊言處長回答表示「農委會之所以到現在還沒核定斗南農會總幹事合格候聘人名單,是因為該遞補上來的理事,斗南農會遲遲未完成遞補,導致斗南農會理事會的結構不完備,所以才沒核定合格候聘人名單」乙節,按農會法第36條規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故陳處長的回答不僅不符合上開規定外,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亦無9席理事須全員出席方得開會遴選總幹事的規定。

 3. 陳俊言處長另回答表示「農會總幹事合格候聘人名單係因為斗南鎮農會遲遲未依規定完成理事遞補,導致理事會的結構不完備不合法,才不核定農會總幹事合格候聘人名單給斗南鎮農會」乙節,查農委會在核定農會總幹事合格候聘人名單一事上,法令並未設有如此之前提條件,故農委會未依規定核定農會總幹事合格候聘人名單,於法亦有未合之處。

4. 至陳俊言處長於今(14)日記者會上表示農委會不容許理監事行為上有偏差,故針對農會理事違反法令時就會以農會法第46條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乙節,除受解職處分之當事人吳錦宗先生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之外,本府亦認為農委會充滿威權思維與人治的傲慢,在未依法等待判決確定前,僅依地檢署起訴書即依農會法第46條規定逕予解除吳錦宗理事職務,該解職處分在認事用法上顯有違誤,因為按農會法第46條規定:「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故解職處分的前提為:(1)受處分人於違法時應先具備理、監事及總幹事的身分。(2) 受處分人須有違反法令、章程。(3) 受處分人須有嚴重危害農會之具體情事。首查吳錦宗先生違法賄選當時並不具備理事身分,即農委會的解職處分在「人的身分」上有「不適格」之情形;次查,吳錦宗先生自擔任理事後並無發生嚴重危害斗南鎮農會之具體情事。故農委會之解職處分在本府看來,未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農會法46條的適用條件,在認事用法上顯有違誤,未能定爭止紛,此乃斗南農會至今未能正常運作原因,農委會應負起造成斗南農會損失的最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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