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考察雲林農業 斗南農會選舉引發討論 縣長張麗善:堅持法治 勿犧牲程序正義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7)日到雲林縣考察經濟農業建設,其中關於「農會法規執行與檢討」的議題因斗南鎮農會理事解職案而受到矚目,縣長張麗善表示,該名因賄選而遭到起訴的理事,行為錯誤且也是不良示範,但一碼歸一碼,法治社會還是要依法行政,農委會跳過雲林縣政府並引用錯誤法條要求解職,違反程序正義的做法,恐會造成全台農會的無所適從;也呼籲農委會必須採取一致標準,才不會讓外界有不當聯想。
由於斗南鎮農會選舉爭議,農委會錯誤引用農會法造成地方政府與農會系統的無所適從,縣府也特地對此提出報告。張縣長指出,此宗賄選案雖已遭到起訴,但依照農會法的規定,應待判刑確定後再依規定處置,但應站在超然立場的農委會卻主動涉入,刻意援引農會法第46條,以主觀認定為由,不符合比例原則,強制要求解除吳的理事職務,著實令人不解。
張縣長說,依照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既然農會法第47-1、47-4及46條之1已有明確規範,就應該遵照該等法條適用。
張縣長認為,農委會身為上級機關,卻推翻多年的依法行政的處理基準,與地方主管機關本於對事實認定的法律見解造成落差,將造成地方鄉鎮市農會無所適從,也讓主管機關縣政府窒礙難行;她呼籲應在法治的原則之下,大家遵循同樣的標準,才不會破壞農會的運作。
雲科大科技法律所教授王服清指出,斗南農會該理事因賄選而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適用46-1條,農委會依檢察官起訴即以46條解職,對照46-1條規定明顯違反比例原則,縱使該理事有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接受3次法治教育是為「特殊處遇」,並不是刑責,亦不是農委會再援引20-2條的適用,且20-2條指的保安處分是指選舉「登記」的消積資格,擔任理事後該法條不適用。
此外,關於冷鏈物流的議題,張縣長以今年8月初的水患為例,如果先做好冷鏈物流準備,市場上就能維持蔬果適度調節,讓價格穩定;能夠因應天災帶來的短期波動,才是農業發展的長久規劃。至於畜產冷鏈園區,張縣長再度重申,雲林縣是養豬大縣,未來希望在產地就地屠宰,避免碳足跡;台灣好不容易走出口蹄疫陰霾,更要儘速建設符合國際標準的冷鏈,雲林豬肉品質良好,透過園區的建立,從屠宰到加工,一條鞭完成,對於打開國際市場非常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