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區府會報導專業雜誌
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稅單經合法送達後,車主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每逾3日將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另外,當年度未繳牌照稅之車輛,於滯納期滿(稅單上繳納期限再經過30天的滯納期)以後,當年度使用(包含路邊停車)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原應繳納之使用牌照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同時表示,領有牌照之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須按期限辦理車輛檢驗,如未依規定期限檢驗超過6個月者,監理機關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註銷其牌照;另外,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註銷牌照之車輛,如使用(包含路邊停車)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補徵車輛被註銷牌照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還要按補徵稅額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補充說明,車主如果不知道車輛是否有欠繳牌照稅,或是車輛牌照不知道是否有被監理機關註銷等疑問時,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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