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區府會報導專業雜誌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但無力一次繳清地方稅之納稅義務人,得以順利繳納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避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發生財產被法拍等不可恢復之損害,雲林縣政府於114年1月3日發布「雲林縣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以緩解民眾繳稅壓力。
依該辦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在最近一年內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者被稅務局補徵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達10萬元以上,無論是個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都可以在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可分期數視金額訂有不同上限,稅額在20萬元以內者最多可以分6期繳納,達500萬以上者最多可以分36期。
再者,為公平對待納稅人,避免對依法如期的繳稅人形成不公,分期時原則上應以郵局1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起繳納。但為照顧實質經濟弱勢民眾,納稅人若是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急難救助、醫療補助;與非自願性離職、被減薪,或減班休息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一半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等特殊情形者,則例外可免加計利息,以減輕其財務負擔。
稅務局特別提醒,申請分期必須要在繳款書上規定的繳納期間內提出,逾期無法受理,請有需要的納稅人務必注意申請期間及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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