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斗南鎮農會派任總幹事就任爭議 雲縣府聲明 新華報導雲林分社張文祥報導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派任總幹事就任爭議 雲縣府聲明

  • 有關斗南鎮農會經雲林縣農會派任代理總幹事乙節,本府聲明如下:

1.斗南鎮農會總幹事遴聘,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7號民事判決,斗南鎮農會110年11月30日第十九屆臨時理事會第2次會議決議無效、張燕容與斗南鎮農會間之總幹事關係不存在。其判決要旨為斗南鎮農會110年11月30日第十九屆臨時理事會第2次會議係非由有召集權人(即理事長或雲林縣政府指定之人)所召集,而係由當時代理總幹事李日煌所召集,然代理總幹事李日煌並無召集權,其召集程序違法,會議決議當然無效。實肇因於該會於召集理事會之程序違法,致使會議自始無效,故斗南鎮農會自屆次改選成立理事會迄今未能於理事會成立60日內完成總幹事聘任,爰有構成農會法第25條之適用條件。

 2、本案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5月16日110年度訴字第607號民事判決意旨,係規範張燕容與斗南鎮農會之委任關係,並未限制上級農會之職權,雲林縣農會自有依法派代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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