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區府會報導專業雜誌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吸菸、飲酒、嚼檳榔等行為;同條第2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同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販賣、 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又同法第91條第一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同條第3項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同法第102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雲林縣政府強烈呼籲為維護幼兒健康及避免違法行為,請勿提供香菸等有害健康之不良物資給幼兒,更不應播放影片教導幼兒學習危害健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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