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區府會報導專業雜誌
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解釋,行政機關110年度辦公之日曆表所列春節連假7日,係將110年2月20日休假日與110年2月10日上班日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及其中初二(110年2月13日)、初三(110年2月14)適逢行政機關休假日,故於初四(110年2月15日)、初五(110年2月16)補休,以形成連續放假7天,事業單位若要使勞工比照政府機關連續放假7天,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事業單位需為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或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事業單位,並事前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即可使勞工獲得連休7天之機會。張處長進一步舉例解釋勞動基準法應放假日之相關規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